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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6、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7、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8、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1、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4、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5、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4、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5、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7、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8、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9、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要求委派的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4、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5、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6、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8、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昂;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见附件3),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不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托运;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9、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表更,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的要求的。)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在出发前七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在七日以内通知旅游者,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提前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或者旅游者自身原因的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解除,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2、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3、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费用50%;
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60%;
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8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未继续履行、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除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导游服务费: 元/人(不低于旅游费用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转帐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清 。
第二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个人旅游意外险 保 险 人: 出游人员
保 险 金 额: 最高综合20万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费用已含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 旅行社出团;
2、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程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 旅游者行程前退团应当支付组团社的必要的费用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组团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出发前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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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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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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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深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由旅游者代表订立合同的,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